Q:合伙企業的名稱有什么規定?
A:合伙企業名稱一般由行政區劃、字號、經營行業、組織形式依次組成,并應當按照合伙企業類型分別標明“普通合伙”、“特殊普通合伙”或“有限合伙”字樣。
Q: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有哪些?
A:合伙人可以用貨幣、實物、知識產權、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,也可以用勞務出資(有限合伙人除外)
QQ:法律對合伙企業合伙人有哪些禁止性規定?
A:《合伙企業法》第三條規定:“國有獨資企業、國有企業、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”
Q:合伙企業對比個人獨資企業有什么優勢?
A: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,合伙企業可以從眾多的合伙人處籌集資本,合伙人共同償還債務,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,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。
Q:合伙企業對比個人獨資企業有什么劣勢?
A:雖說連帶責任在理論上來講有利于保護債權人,但在現實生活中操作起來往往不然。如果一個合伙人有能力還清整個企業的債務,而其他合伙人連還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沒有時,按連帶責任來講,這個有能力的合伙人應該還清企業所欠所有債務。但是,他如果這樣做了,再去找其他合伙人要回自己墊付的債款就麻煩了,因此,他不會這樣獨立承當所有債款的,還有可能連自己的那一份都等大家一起還。
Q:合伙企業對比有限公司有什么區別?
A:注冊有限公司為法人,有永久延續性。而合伙則不是法人,隨合伙人喪亡而解散。同時與注冊公司相比,成員屬不同法律主體,兩者權利義務不同。合伙企業與和各合伙人唇齒相依,資產和義務互通。作為法人,注冊有限公司有獨立的財產,能獨立承擔責任;合伙不具有獨立的財產,合伙的財產由合伙人共同所有。無限合伙的合伙人互負無限連帶責任,有限合伙中的無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責任。
Q:合伙企業對比有限公司所得稅繳納方式是怎樣?
A:合伙企業是先分紅后交所得稅(即由合伙人自己繳納),有限責任公司先繳所得稅后分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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